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4515号
原告:***,男,1975年8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四川品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2号1号楼1501-0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95286800。
法定代表人:张伟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全玉
书 记 员 赵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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