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8民初4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