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8民初5号
原告:******运输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28MA78T7K528。
经营者:***,男,1995年8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蝶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运输部与被告重庆展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运输部于202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本案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运输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输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运输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