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33671号
原告:上海浦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寒,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浦盛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张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燕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