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见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2945号之二
原告:上海见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孝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卫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明,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见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6月28日,原告上海见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见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70元,减半收取计14,3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55元,由原告上海见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婷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黄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