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见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294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见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孝塬,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月,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季卫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男,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严建明,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见朋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650.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北蔡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37,650.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婷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小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