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民终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枫丹白露B区14号楼101号、102号、103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的主体认定。本案中,案涉借款本金90万元的银行流水和实际使用人是谁,《借据》上标明的前期利息已结清是由谁结清,借据中会计处签字的李忠丹是什么身份代表谁签字等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查清上述事实后再行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22)辽11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周慧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耿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