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2民初1816号
原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枫丹白露B区14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微,辽宁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
原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1日,原、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一份,原、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将自己承建的国富皮革工业(阜新)有限公司综合清水池施工项目转包给被告施工,转包方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双方约定被告按工程造价2%向原告交纳管理费用。被告又书面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本人与他人签订的任何涉及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机具租赁、劳务分包等协议,系本人行为,无论法律上如何确认均与贵公司无关”。现该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国富皮革工业(阜新)有限公司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291,126.79元,依据承包协议书原告扣除被告相关费用后,原告已向被告转付工程款5,318,557.00元,原告不欠被告承包费。但工程结束后因被告拖欠钢材款和劳务分包等工程款,原告被阜新市清河门区法院及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先后判决为被告偿还债务,截止2020年7月,原告共为被告偿还债务678,884.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承包协议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上述款项,被告均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盘锦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双方在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即为原、被告履行《内部承包协议书》所产生的纠纷,应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告即甲方的住所地为盘锦市兴隆台区枫丹白露B区14号楼101号,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到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思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