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3民初749号
原告: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枫丹**B区14号楼101、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