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23民初3087号
原告: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项目建设科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枫丹**B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沈阳恒瑞汇鑫产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