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102民初1172号之一
原告:盘锦大力建筑机械经销处,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堤南小区35号。
投资人:***,该经销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枫丹**B区14号楼101、102、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盘锦大力建筑机械经销处与被告辽宁亿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盘锦大力建筑机械经销处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大力建筑机械经销处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大力建筑机械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5.00元,减半收取3,177.50元,保全费2,205.00元,由原告盘锦大力建筑机械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