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7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东,广东国晖(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彩田路2010号中深花园B座60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34203。
法定代表人:李向东。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7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千里马公司之间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万达城一期(C、D、E)地块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项目经营部责任制协议》规定,该规则制定是按照“自愿参与、权利和责任对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通过量化指标的优劣对项目经营团队进行奖罚,同时设立项目经营风险金,未达到基本利润率则扣除风险金,达到基本利润率可以获得奖金。该责任制协议中并没有涉及将项目发包给***,由***自负盈亏,仅是规定***可以获取奖金的情形及标准。虽然协议中约定了***获得责任制奖金的前提是缴纳风险金,但该风险金是固定数额,***并不获取项目的全部利润。因此,该协议实质仍为奖金方案,并不属于项目承包。一审法院将该协议认定为承包方案,将该责任制奖金纠纷认定为因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认定错误。***请求千里马公司支付该笔奖金仍属于工资奖金范畴,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一审未能进行审查有误,本院直接进行审理将剥夺当事人的审级权利。且千里马公司扣除***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应当进一步审查。
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72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士 光
审判员 罗 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铃燕(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