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7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1号楼2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342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当代绽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禅碳公路沥西西海村“**”地块A栋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26JF2E。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当代绽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348466.67元及相关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8468.1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地段不动产[权利证号: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第0××0号],该不动产由本院(2022)粤0605执24994号案处置,处置得款本案参与分配;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尾数2105账户存款(期限自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止),无余额可供扣划;。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