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发、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4民初367号之一 原告:**发, 被告: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1号楼2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34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发与被告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电子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于2023年2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到本院第一审判庭参加开庭,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发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