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024民初367号之一
原告:**发,
被告: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1号楼2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34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原告**发与被告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电子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于2023年2月28日上午09时30分到本院第一审判庭参加开庭,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发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