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1号楼2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342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上诉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审理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向**出具的结算单中注明,如有争议所有责任由本人承担,与项目公司无关。故该结算单对千里马公司没有约束力。因千里马公司与**就案涉工程量的认定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相关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本案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4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彭 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