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市鑫达石业有限公司、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2529号 申请人:九江市鑫达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华东三期A4栋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7NLJU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1号楼2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342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九江市鑫达石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市鑫达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2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为九江市鑫达石业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市鑫达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千里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20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