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3499号
原告:***,女,1966年9月27日,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工业园北京八仙宾馆3层3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273155061。
法定代表人:张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永攀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春宇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