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与被告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