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9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与被告北京城乡隧盾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奕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