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星景辰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118号
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姐5号院12号楼10层1006,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9G05Q。
法定代表人:钟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星景辰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金阳大道8号院2栋1-2楼仓库,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KR09C57。
法定代表人:张得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星景辰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计438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菁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