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星景辰家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7民初2968号
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院**楼**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9G05Q。
法定代表人:钟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金阳大道**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R09C57。
法定代表人:张得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容大公司)与被告*****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傅菁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容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华、被告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得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容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木饰面供货安装》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445610.6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2431.7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签订了一份《木饰面供货、安装》,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北京中粮置地广场A座七层木饰面供货、安装合同。…合同暂估价款524317.5元,开工日期2018年12月8日,竣工日期2019年1月3日。…被告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的指令施工,因被告原因使工程质量不达标,被告应无条件返修整改,一切返修费用由被告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时,原告可以解除协议,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经原告书面联系后仍无改善的…应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被告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进行施工,2019年1月23日原告公司对被告公司施工的木饰面板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除酒吧及日式茶室榻榻米基层更换以外,其他位置木饰面、木饰面家具全部更换,原、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均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原告的业主公司提出木饰面板的更换要求后,被告公司拆除了之前安装的木饰面工程并搬走了所有木饰面材料,退出了安装工程现场。原告公司为了继续完成工程项目,后与其他公司重新签订了木饰面供货及安装合同,诉争项目于2019年4月20日完成。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沟通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但被告一直拒绝退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辩称:诉争合同是我公司盖章了后邮寄给原告公司盖章,具体拆除了多少我不清楚。诉争合同是我公司盖的,工程款445610.61元我公司收到了。我公司与原告不认识,通过中间人周巍拿到诉争项目后由周巍负责制作和安装,周巍拿到诉争项目后又以周巍自己的名义与我们签订了一份合同,我公司与周巍签订的合同价为25万元左右,只负责制作不包安装。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关系。诉争项目具体是什么情况,拆除了多少,我公司完全不清楚。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木饰面供货、安装》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安装的木饰面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亦未按合同约定对木饰面进行更换,被告只是在拆除自己所安装的木饰面后退出了施工现场,原告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告需要返修、更换木饰面,但被告均拒绝,依据合同约定“被告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时,原告可以解除协议,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经原告书面联系后仍无改善的…应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被告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木饰面供货、安装》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木饰面供货、安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违约损失为10%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10%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木饰面供货、安装》合同;
二、被告*****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45610.61元和违约金52431.75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方容大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被告*****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