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3642号
原告: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广福。
被告:唐山海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建明。
原告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唐山海港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湾国际旅游岛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5月27日,原告经传唤,未出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矫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