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5243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菲,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3号楼15层1803。
法定代表人:贾广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筑腾达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菲,被告广筑腾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筑腾达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20万元;2、判令广筑腾达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保全费由广筑腾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日,***与广筑腾达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书。广筑腾达公司在2016年10月底已经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工作。但至今广筑腾达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服务费20万元。现该工程已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间。在此期间,广筑腾达公司一直以业主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付剩余服务费。但据***了解,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投资公司)曾于2016年12月1日、2017年9月11日、2018年1月26日向广筑腾达公司支付2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广筑腾达公司辩称,认可居间事实,广筑腾达公司尚未收到华铁投资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广筑腾达公司在收到华铁投资公司工程款后才应当支付居间服务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在***的居间下,华铁投资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广筑腾达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广筑腾达公司承接华铁投资公司发包的华铁集团门头沟新办公区主办公楼B区和C区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7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5日。工程款共计450万元,共分三次支付,具体支付时和金额为:首次支付工程款时间和金额为乙方完成C区全部装修工程并完成B区装修工程量达到40%时,支付C区工程款50%,计1125000元;第二次支付工程款时间和金额为B区装修工程全部完成后,支付C段剩余金部工程款1125000元;B段、C段全部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质保金后甲方分两次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计1800000元;工程质保期满,甲方支付剩余的工程款450000元。
2016年7月1日,广筑腾达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项目基本信息“华铁集团门头沟新办公区主办公楼B区和C区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HTJT-2016-GCHT-01),项目业主为华铁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签约金额为450万元人民币,甲、乙方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全面负责本项目所有业主所需资料、技术力量及项目的具体实施等全面工作,在此过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工程垫资等费用均由甲方负责。2、乙方负责引荐甲方和华铁投资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洽谈并签订施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帮助,前提是不允许突破乙方权力范围。3、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40万元整(即大写:肆拾万元整),以现金方式分四次支付给乙方,第一次支付甲方在进场后3日内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10万元整;第二次支付甲方在得到业主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3日内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5万元整;第三次支付甲方在得到业主第二笔工程款后3日内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15万元整;最后一次支付甲方在得到业主最后一笔工程款后3日内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10万元整。4、在乙方得到甲方支付的全额居间服务费后即本协议自动终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广筑腾达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支付居间服务费10万元,于2018年2月7日支付居间服务费10万元。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广筑腾达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份完成的竣工验收,华铁投资公司已经入住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华铁投资公司应于2017年2月支付总工程款的90%,于2019年2月支付剩余10%的工程款,但华铁投资公司尚未支付任何工程款。
关于剩余20万元居间服务费的履行情况,经查,2020年初,广筑腾达公司向***出具《代付协议》,载明:“致华铁投资公司:因2016年装修期间,我公司有一笔款项未付共40万元,其中我司已付20万,还有20万未付给***,请你司帮我代付,从我司工程款扣除。”2020年12月21日,华铁投资公司向***出具《证明》,载明:“2020年初,贵公司转来《代付协议》一份,即应付给***工程款20万元。《代付协议》原件因我公司财务人员保管不当而丢失。但是此20万元并没有付给***。”据此,***主张广筑腾达公司在《代付协议》中有支付剩余20万元居间服务费的意思表示,且放弃了居间协议的期限利益。对此,广筑腾达公司不予认可。
庭审中,***提交华铁投资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查询单以及华铁投资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案件的查询单欲证明华铁投资公司已经丧失向广筑腾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可能。广筑腾达公司认可***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并表示广筑腾达公司多次与华铁投资公司进行沟通,但因华铁投资公司运转出现状况,暂时无法支付。经询问,广筑腾达公司主张尚未提起诉讼向华铁投资公司主张相关工程款项。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依约向广筑腾达公司提供了居间服务,广筑腾达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用。虽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因华铁投资公司未向广筑腾达公司支付工程款而无法成就,但本院认为,一、因华铁投资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致使《协议书》付款条件无法成就已长达四五年之久,如仍按照《协议书》约定条款确定付款时间对***显失公平。二、即使《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考虑到涉案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广筑腾达公司亦应积极向华铁投资公司主张索赔,而非消极的拒付居间服务费。三、根据***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华铁投资公司已丧失履行能力,《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条件已不具备成就可能。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剩余居间服务费应当加速到期。故,对于***要求广筑腾达公司支付剩余居间服务费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酌定为***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2020年12月24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居间服务费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北京广筑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腾 飞
书 记 员 董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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