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2财保919

申请人: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二段)13号院4号楼5509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姚丽平,女,1980920日出生,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4402B

申请人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26326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26326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梁 良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