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2执异643号
申请人: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金辅路甲2号2幢6层。
法定代表人:王庆国,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姚丽平,女,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年北大街111号4层402B。
法定代表人:刘彩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志勇,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公司员工。
第三人:觐海加商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庞秀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执行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实公司)与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食森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国实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觐海加商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觐海加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实公司称:国实公司与觅食森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2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110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经申请人核查,觅食森林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故申请追加觐海加公司为该执行案件被执行人。
觐海加公司称:觐海加公司与觅食森林公司之间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两公司财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觅食森林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成立时的股东是刘彩霞和康靖,2018年1月31日,两位自然人股东退出,觐海加公司作为单一股东加入,至2018年6月19 日,上海复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明公司)加入觅食森林公司,复明公司的性质为基金管理公司,经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会员登记编号P1066551),符合国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要求,财务体系完善,并合法发行相关基金产品,基金名称“复明米银新空间私募区股权投资基金1号”,基金编号SEA874。复明公司在2018年6月投资觅食森林公司之前,与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签署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委托该律所从事尽职调查事宜,同时委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进行财务尽职调查,时间为2018年5月31日,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4 月30日,觅食森林公司收入为0,未产生自我实现收入的情况,所使用的皆为觐海加公司投入的款项。直到2020年6月24日,因复明公司退出,觐海加公司重新成为觅食森林公司的单一股东。在该日期之前,觅食森林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多家公司告上法庭,银行账户也被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冻结,运营陷入停滞,在审案件多于30件。股东觐海加公司不存在对觅食森林公司过度控制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决策的情况,股东无权随意调配转移公司财产。觐海加公司和觅食森林公司之间不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觅食森林公司有独立完整的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8年度、2019年度、2020 年度),审计报告未显示觅食森林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觐海加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的迹象。验资报告明确觐海加公司作为觅食森林公司的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全部到位,同时,最新一期的审计报告显示,股东觐海加公司不但是觅食森林公司的股东,同时觐海加公司还是觅食森林公司的最大债权人,觅食森林公司欠付觐海加公司债务达7000万元。觐海加公司和觅食森林公司财务人员各自独立,双方不存在组织机构混同的情况,双方之间运营人员相互独立,双方拥有各自独立的运营场所。觐海加公司和觅食森林公司双方经营范围完全不同,亦不存在业务混同的情况。
本院经审查查明:
国实公司与觅食森林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京0102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9632.68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觅食森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279632.6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觅食森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京02民终11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4月27日,国实公司(乙方,承包人)与觅食森林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安装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觅食森林美食城空调风机盘管的设备供应及通风油烟净化设备的安装工程,工程名称为北京西单觅食森林装修项目通风空调工程,工程范围为室内排烟管道制作安装、新风系统的制作安装、屋顶油烟净化设备的安装、空调系统风机盘管的设备供应和安装、补风及净化系统的设备安装(设备为甲供,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合同承包价5680000元。施工合同签订后,国实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开工,于2018年9月15日完工并验收。2019年2月24日双方签署《竣工结算定案表》,审核结算金额为5243372.44元。增项合同签订后,国实公司于2018年9月22日开工,于2018年11月20日完工并验收。2018年9月30日,国实公司与觅食森林公司签订《增项补充安装室外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增项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室外排烟管道制作安装、补风系统的制作与安装、设备拆解、设备吊装、系统调试、试运行等所有工作。暂估承包价1560500.15元。2019年2月24日双方亦签署《竣工结算定案表》,审核结算金额为1790260.24元。以上结算金额总计为7033632.68元。
判决生效后,国实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2月30日,本院以(2020)京0102执20179号案件立案执行。后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另查,2017年11月29日,觅食森林公司成立,股东为刘彩霞和康靖。2018年1月31日,觅食森林公司股东由刘彩霞、康靖变更为觐海加公司。2018年6月19 日,觅食森林公司股东由觐海加公司变更为觐海加公司、复明公司。2020年6月24日,觅食森林公司股东由觐海加公司、复明公司变更为觐海加公司。2021年11月1日,觅食森林公司股东由觐海加公司变更为觐海加公司、北京饭碗品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次异议审查过程中,觐海加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觅食公司验资报告,觅食公司管理制度、章程,觅食公司租赁合同、觅食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国实公司以觐海加公司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觐海加公司主张其与觅食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并向本院提交了觅食公司验资报告,觅食公司管理制度、章程,觅食公司租赁合同、觅食公司2018年、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加以证明。上述证据可以初步证明觐海加公司的主张。国实公司虽不认可该主张及审计报告,但未提出审计报告中何处可能存在问题的具体意见,亦未提供相反证据。综上,国实公司的追加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国实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觐海加商业经营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为(2020)京0102执20179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赵燕来
审  判  员   刘 敏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龙雨菲
书  记  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