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安弘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巨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4030号
原告:重庆恒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PUTD2L。
法定代表人:范永辉,总经理。
被告:北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183165903。
法定代表人:刘文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恒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 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