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巨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与北京巨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8806号
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街**号。
法定代表人:丁德渝,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北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号*号楼*层4-808。
法定代表人:刘文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德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