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小郊亭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波,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任我翱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三中西巷1、3号1层72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兴。
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任我翱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京0106财保65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任我翱翔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 683元。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任我翱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 683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487元,由北京市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琳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