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580号
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陈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TJ5合同项目经理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00元,由原告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