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21财保67-1号
申请人*端平,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井陉县。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9日生,汉族,井陉县。
被申请人***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对被申请人***驾驶的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交纳事故押金10000元,并提交了该事故车辆的保险单(交强险一份),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驾驶的河北瑞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冀A×××××'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