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225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1225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限被告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2188元、鉴定费1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1元,由原告***承担2128元,由被告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4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至我院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督促其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14688元执行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被执行人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剩余的执行案款304688元全部履行完毕。(执行到位金额1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安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和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涛 审 判 员 赵解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起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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