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02民初512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任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5716138557,住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仓园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成利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9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住武都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陇南市任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起诉对象不合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波
书记员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