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5民初3750号
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城关镇县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330148278L。
法定代表人:***,男,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男,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龙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05229066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原告内乡县公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