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

新乡市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韩董庄镇焦庵村北。
法定代表人:程占勇。
被执行人: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龙源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唐彩英。
本院在执行新乡市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原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无法实际控制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无持有股票(股权)。
5、查明被执行人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有保险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绿网电气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靳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