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5725号
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3973082562。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宁夏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317862223B。
法定代表人:李某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裁定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卓
书记员 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