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义耀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1942号
原告:**,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317862223B。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告**与被告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计4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小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卢 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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