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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182号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住所地浏阳市北盛镇乌龙新村。
经营者:周诗完,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黔南伟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村新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桂春莲。
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朝晖租赁部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黔南伟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周诗完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浏阳市的房屋〔产权证号:浏房权证字第7××0号〕一套对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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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黔南伟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周诗完名下位于浏阳市的房屋〔产权证号:浏房权证字第7××0号〕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姚龙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