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呈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呈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60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呈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D座813室。
法定代理人: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龙,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呼图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云,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奇台县。
被告:***,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呈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花 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