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9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S201路新威修理厂院内****(八街4区24院)。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173,68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新疆昌吉呼图壁支行尾号3339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73,68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行尾号0336账户(实际冻结472.00元)银行存款173,688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行尾号9915账户(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173,68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