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4执保413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乐土驿变电所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S201路新威修理厂院内A区2-205号(八街4区24院)。
法定代表人:周广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3,688元。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1)新2324民初91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9号案对被保全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73,6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仲玉新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程春燕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