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23执2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
被执行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S201路新威修理厂院内A区2-205号。
申请执行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74594.82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有零星,本案已冻结该账户。不足以偿还该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2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建 华
审判员 米一漫
审判员 赵义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