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执复27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执行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3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新2323执异16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为(2021)新2323执2304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查明,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元,公司股东为***,持股比例100%,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异议人***要求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追加***为(2021)新2323执2034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3执异1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一、***的财产与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完全是相互独立的,本案执行将***追加到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中是错误的。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有独立的财产,在经营中是独立运营的,有完整的财务账册和年度财务报告可以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完全独立。二、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新232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中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将该工程发包给***,***在分包劳务施工中出现雇佣人员受伤,因由其雇主承担责任,新疆三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3)新2323执异1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