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港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刘春玉郭玉萍与重庆市港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2民初2918号之一
原告:郭玉萍,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刘春玉,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桂梅,重庆云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11787133。
被告:重庆市港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4836878U。
法定代表人:喻茹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重庆佳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572954。
原告郭玉萍、刘春玉与被告重庆市港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郭玉萍、刘春玉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玉萍、刘春玉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玉萍、刘春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由原告郭玉萍、刘春玉负担。
审 判 员  杨 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冷 莹
书 记 员  王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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