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俊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某重庆市垫江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等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31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X镇X村一社。
诉讼代表人:***,该户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娅,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俊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桂西大道凤西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60PH43。
法定代表人:王宜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垫江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X镇X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1ME1712991G。
法定代表人:林达斌,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勋,重庆市垫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俊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3民终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承包经营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阎 强
审 判 员  彭四川
审 判 员  陈 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向 婧
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