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1民初5825号
原告:重庆聚航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56560375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财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8LGKX5。
法定代表人:杨校。
原告重庆聚航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聚航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廖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