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722号
原告:城阳区润***结构配件经营部,住青岛市城阳区批发市场东泰昌市05号摊位。
经营者:许宝章,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滏阳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马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利之锦贸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盛龙路1171号附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琼,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某,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64号财税园区5幢1单元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杨校,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国,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达,职务董事长。
原告城阳区润***结构配件经营部与被告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利之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某、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利之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某、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664.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利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利之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某、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664.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美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吕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