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1民初216号
原告:**连,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64号财税园区5幢1**1层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5U8LGK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卫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卫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连与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于2022年2月25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及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被告前源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22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22日,原告经***介绍,到被告承接的大足区金山洋生管道扩建二期项目从事支木工作。2021年10月25日下午3时18分,原告在锯木料时因木料上的钉子跳出,导致原告左手食指近节远端完全离断及左手其他指多处骨折受伤。原告受伤后,被被告工作人员送至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17天,被告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现原告要求与被告处理此事,被告拒不认可其与原告劳动关系,特诉至法院并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前源公司辩称,原告不受被告招聘、约束和管理,未签订过劳动合同、购买社保,也未向原告发放工资和其他费用,双方无人身依附性和经济支配的属性,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约,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前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经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公路管理与养护;建筑物拆除作业;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建筑劳务等……。
被告前源公司承建了大足区金山洋生管道扩建二期项目工程,原告**连于2021年10月22日起在该项目处从事支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0月25日下午3时许,原告**连在工作中被电动锯锯伤左手,被告项目的工作人员将原告送往重庆长城医院住院治疗17天,并支付了原告住院的医疗费用,经诊断:1.左手拇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2.左手拇指末节指骨骨折伴缺损;3.左手食指近节远端完全离断伤;4.左手食指近节指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近指节关节脱位;5.左手中指近指间关节处不全离断伤;6.左手中指近节指骨远端、中节指骨基底部骨折伴缺损;7.左手环指末节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原告**连于2021年11月29日向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2日起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重庆市大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渝足劳人仲不字(2022)第1号《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证明书》。原告收到该证明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从工作开始至今未获得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原告在被告承接的大足区金山洋生管道扩建二期项目工程做工时受伤是事实,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为被告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接受被告的管理和约束,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予以抗辩,未向本院举示其与原告不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连与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2021年10月2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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