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5216号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282128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64号财税园区5幢1**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1.62元,减半收取计450.81元,由原告重庆迈高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吴 铃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