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
附件: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0213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润***结构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批发市场东泰昌市05号摊位。
经营者:***,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执行人: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0号12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滏阳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利之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盛龙路1171号附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南环东路64号财税园区5幢1**1层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城阳区润***结构配件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青岛森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邯郸市山犇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利之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前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凯尔辛基园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2022)鲁0213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法律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