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民初1886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以下简称:海晨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原告***诉被告海晨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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