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催1号
申请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河庄街道同二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1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至今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0004131426860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0日,收款人浙江新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出票金额35000元,申请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出票行:杭州银行拱宸桥支行,行号:313331000080,备注:投标保证金不可转让)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海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沈佳